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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发布时间:2021-01-08 03:13:46 阅读: 来源:U盘厂家

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纠纷应重点审查借据背后是否存在真实的给付行为,但具体的案件复杂多样,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借贷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转让以及代为清偿债务等情况时,如何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已成为当前案件审理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来加以分析。

案例1: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00万元,2012年5月31日,甲向乙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3%。出具借据当天,乙向甲的银行账户汇款70万元,将其余30万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进行了预先扣除。

同年7月1日,乙出现资金紧张,向丙借款100万元,向丙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2%。同日,丙向乙支付借款90万元,其余10万元为一个月的利息进行了预先扣除。

同年8月,乙和丙约定100万元欠款由甲代为偿还,乙和丙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了甲。后甲还款不能,丙持债权转让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本案中,乙和丙之间发生了债权转让关系,且该转让已通知甲,故该债权转让协议对甲发生了法律效力。关于甲和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丙从乙处转移得来100万元的债权,但丙实际支付乙90万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丙只能要求甲偿还本金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乙实际支付甲借款本金70万元,乙对甲的债权为借款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丙对甲的100万元债权是从乙处转让而来,所以丙对甲的债权实为借款本金7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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