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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建设,承建商借老师款项起纷争明日

发布时间:2020-01-14 18:13:27 阅读: 来源:U盘厂家

校园建设,承建商借老师款项起纷争

最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起纠缠多年的借贷纠纷案画上句号,对这起承建商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承建商江某应返还借款本金1650元,并应支付借款利息给伍老师,月利率为2%(如月利率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

老师借款给承建商,1650元本金利息难讨回

1996年3月14日,陆川县古城镇的江某,因承建陆川县古城镇第二初级中学 两基 建设工程资金不足,通过时任陆川县古城镇第二初级中学叶校长作中介介绍,向该校的伍老师借款,并写了借条。借条载明: 今借到伍远丰人民币贰千元正。月利率贰分伍厘计。 江某借款后,2004年2月10日和2004年12月20日分两次共返还本金350元给伍老师,并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和金额然后签名,同时注明 同意续借直至付清为止 。

因当事双方对 同意续借直至付清为止 的理解有分歧,伍老师多次向江某催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遂向陆川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江某返还其借款本金165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2%计付利息。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陆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伍老师提供借据,证明了江某借款的事实。江某虽辩称借款是叶校长向其索要的回扣,借条是叶校长强迫其按照叶校长的要求写的,还款亦是叶校长强迫其偿还,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伍老师亦不予承认,因此对江某的辩解依法不予采信。江某书写借条时,将出借人的姓名 伍远峰 写成 伍远丰 ,但江某立写借条后返还借款本金共350元给伍老师,并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和金额,依法可认定江某向伍老师借款的事实。因此,伍老师与江某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伍老师要求江某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650元,从借款之日起计付借款利息,依法应予以支持。

一字之差留下隐患,法院释法分清浊

江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辩解称:2004年2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给伍老师时,在原借条上注明 同意续借直至付清为止 ,意思是,借款利息只能计付至2004年2月10日止。而伍老师应诉辩称:原借条上注明 同意续借直至付清为止 ,是继续原来的借款约定,借款利息应计付至江某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江某续借后如不再计付借款利息,应与伍老师协商一致,变更原借款计付利息的约定,如无约定,应推定续借后未变更原借款对利息的约定,故江某应从借款之日起,计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为此,二审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江某应返还借款本金165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给伍老师,月利率为2%(如月利率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

此案警醒人们:借贷双方务必要将借贷事项写得明明白白,否则将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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