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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患艾滋病在东莞卖淫涉传播性病罪受审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3 15:24:12 阅读: 来源:U盘厂家

网导读:[提要]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在东莞从事卖淫活动,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实际上,中国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已达……

[提要]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在东莞从事卖淫活动,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实际上,中国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比例已达87.1%,其中“性工作者”已经成为最危险的传播途径之一。[我来说两句]

新快报讯 一名女子明知自己有艾滋病,还在东莞从事卖淫活动,被以涉嫌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该案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刑事案件。

王某(1981年生,贵州省人)于2007年1月经贵州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得知其患有艾滋病,后于2012年9月开始在东莞市石排镇谷吓村旧围鱼塘附近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在多名嫖客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进行性交。

2013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王某与嫖客陆某谈好以3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后在陆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王某与陆某在上述出租屋内进行性交。不久后,民警到场将王某和陆某抓获归案。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HIV-1抗体呈阳性。

该案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目前已移交刑庭审判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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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的传播风险:有些性病安全套也难防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刘中一:很多是安全套防不了的性病,比如梅毒、生殖器疱疹,这些问题总是复发造成破损,这种情况下感染艾滋病的风险就会增加。还有一部分男性性工作者,多以肛交为主。他们就成了非常重要的艾滋病传播桥梁人群。

背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犯传播性病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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