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再问高压线致人死亡供电部门有责任吗-【新闻】
读者再问:高压线致人死亡供电部门有责任吗?
读者再发问:
高压线致人死亡供电部门有责任吗?
钦浪网讯 (记者 赵凤娟)近日,本报对70岁老汉因建新房,不慎触碰到高压电线当场身亡一事进行了连续报道,引起读者广泛关注。继昨日刊登《读者发问:为何高压线离房子那么近》后,又有很多读者提出他们的疑问,其中焦点问题集中在:高压电线致人死亡,难道灵山县供电部门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热心读者滕女士说,她一直关注这个事件,也注意报道中提到,元旦前死者加建二层,当时镇国土部门和供电所泗洲村供电管理员多次劝告死者不要再加高了,可是死者没听。“明知危险,只是劝劝而已,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如果是先有房,才有变压器,而且变压器设置如此之低,说明变压器本身在安装上就存在不合理之处,供电部门肯定逃不掉责任;如果先有变压器,后有房子,可是供电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允许高压线下建房子,而没有及时、有效制止,导致事故发生。供电部门想说自己没责任,谁信?”刚大学毕业没多久的市民小刘不吐不快,“既然事故发生了,就应该及时处理,勇于担责,一会儿说‘违法建筑’,一会儿又说‘屡劝不听’,只会让死者家属寒心。”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我看过类似报道,因为某人高压触电身亡,供电部门被判无过错责任。所以这里也一样吧?”市民陈先生说。
常住钦州的湖南人袁先生认为,有时候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或许当初高压线从这里经过是符合各方面规格的,是合法的。但是那么多年过去了,物是静的,人是动的,不能要求人们不繁衍子嗣,不盖房子吧。当高压线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什么不能改线?应该是人让线,还是线让人?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是第一位吧?”
广西袁群律师事务所的颜济平律师则说,要确定责任归属问题,其中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那就是:必须弄清建房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弄清高压线布局是否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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