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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要求还钱

发布时间:2021-01-07 13:25:13 阅读: 来源:U盘厂家

根据原告李先生的自述,自己于2011年4月到镇江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2012年4月离职,其间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曾打电话给自己,以单位需要购买生产设备,可贷款实在麻烦为由向自己借款,并答应只要自己需要,公司可以随时归还借款。

2012年9月6日晚6点左右,自己在该公司传达室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将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和保证书当场交给了自己。之后,自己多次向该公司催要借款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该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承担自2012年9月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要求其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2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在本公司从事代账工作,并非公司全日制工作人员。王某及其公司从未向原告个人借款。原告现提供的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书是其利用代账工作之便先偷盖相关印章、后添加内容形成的,且该借款合同中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也不符合常理。被告公司实际已于2012年4月以后对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会计私章都进行了更换,原告现加盖的印章均是之前的印章。原告所陈述的出借资金来源更不符合情理,也无证据证明其交付了出借资金。

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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