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民办园收费审核制改备案制[新闻]
闽南网9月7日讯 海都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2011年实施至今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最新修订,调整了部分已不适应当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办法。比如,取消了“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的规定,改为“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向批准办园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价格、财政部门 审批公办园收费
新修订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要求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原来的省、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改为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设区市属同类型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
另外,各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需要突破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应按照《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小小班保育费
可上浮30%
民办园收费方面,新修订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中,取消了原来“价格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的规定,改为“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向批准办园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上浮20%”提高为“上浮30%”。寒暑假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上浮30%”提高为“上浮50%”。
新修订的《办法》还要求,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学期按四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海都记者 袁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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